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集
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 2.假期届满后未到岗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者; 3.请假事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者; 4.虽然办理了请假、续假手续,但未得到领导批准擅离职守者; 5.占用工作时间外出代课或搞其他营利活动者; 6.虽在业余时间外出谋利而影响正常工作,师生反映强烈,不听劝阻者; 7.学校集会、集体活动、劳动拒不参加者。 (二)旷工处理 1.任课教师缺课一节,按旷工一天计算,除扣发当天课时津贴外,另罚一节课的课时津贴,并给于批评教育。 2.处室工作人员,签到、签退每缺一次,或让别人代签,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外,另罚一次同数额津贴,并给于批评教育。 3.集会一次不参加,扣发奖金5元。 4.月旷工累计一周者,停发本学期全部奖金及津贴,取消评先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工聘任办法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根据各学科的设置及授课工作量聘任教师。 (二)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聘任时,实行双向选择。学校有招聘、解聘的权利,受聘人员有应聘、拒聘的权利。 二、聘任办法 (一)由教务处推荐,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教研组长;由分管领导提名,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年级段长。 (二)由教务处提名,分管领导、年级段长筛选,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各年级各科教师;由政教处提名,分管领导,年级段长筛选,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班主任;由处室负责人推荐,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处室段长级、教研组长级负责人和职员。 (三)聘期为一年。 (四)在原岗位未被聘任的人员可接受学校其它岗位的二次聘任,被聘任后,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聘任期满,凡履行职责较好,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可连续聘任,对拟不续聘或拟不接受续聘的人员,双方都应提前通知对方。 三、缓聘、辞聘(辞职)、拒聘、解聘 (一)缓聘 下列人员可以暂缓聘任 1.由于健康原因或年龄较大(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二)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务会议研究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不批准辞聘: 1.在毕业年级任教的; 2.学校工作需要不能离开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经学校批准辞聘的人员,学校出具辞聘证明,报县教委,人事关系转出校外。 (三)拒聘 学校需要的人员,既不接受聘任,也不接受校内工作调整,按下列条款办理: 1.自拒聘的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2.从拒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找不到校外工作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解聘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工作态度、工作效果较差,各方面反映强烈,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予解聘。 四、关于落聘、缓聘和解聘的待业人员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缓聘人员: 1.因年龄较大又不到退休时间缓聘的人员,发放全工资,享受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2.因健康原因缓聘的人员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工资标准; 3.因受处分缓聘的人员,工资按处分决定执行,本人要求调出的,学校给予积极的帮助。 (二)对于落聘、解聘人员,自待业之日起,应自省自强。学校发放待业生活费。待业一年后仍未聘任,停发生活费,调离一中。 教职工考评细则(草案) 一、优秀教育工作者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遵纪守法。 (二)师德修养好。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教学工作好。能扣紧《教学大纲》,认真研究教材,在教学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教育,发扬敬业、求索、博学、育人的教风,教学效果显著。非教学人员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四)勇于挑重担。能服从领导安排,担负满工作量,超工作量,出满勤,干满点,并乐于帮助别人。 (五)业务进修好。能认真钻研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取得较大成绩,教育教学和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 (六)教研总结好。能结合教育教学和本职工作实际,撰写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经验、论文、研制教具,或者在传、帮、带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考评程序 (一)本人小结。教职工本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写个人小结,第二学期(年终)写出全年个人总结,总结要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逐条自我评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自报等次。 (二)各处室、级段按个人总结情况,进行初评。初评时,要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按比例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单。 (三)学校领导审定。初评结果报党政办公室,由校务委员会逐人审定。最后,填表归档。 三、注意事项 (一)教职工考评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学校领导要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考评,力争评出团结,评出风格,评出干劲。 (二)党、政领导成员按分管工作情况,分配到各处室、级段进行初评,真正体现上下一心,荣辱与共的公仆意识。也是对领导工作进行一次检验。 教师申诉制度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制订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 (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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