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审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境外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致使境外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有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内部管理不严,少数企业存在经营失误,债务沉重,营业亏损等现象。因此,为了加强境外企业管理,健全境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境外企业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境外企业的审计监督。总结10多年的境外审计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在审计操作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4、财务管理核算无具体的统一规定。港澳地区政府对企业主要关心是否依法纳税,通常是依靠港澳地区的会计师按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核数确定,至于建什么账,设计哪些科目,如何进行内控制约等都由企业自行决定,由于国内不同主管部门对驻外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导致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缺乏规范。多年来境外人员自己摸索,财务操作与国内很不一样,从而增加了审计难度。 5、审计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一是按照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境外企业法律、法规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以维护国家权益。二是参照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和惯例,以及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有关法律进行监督、评价、鉴证。三是按照境外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章程、制度进行审计,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二、抓住重点 由于境外审计的时间短,为更好地完成任务,除配备知识丰富、精通审计业务、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电脑知识的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外,在审计方法上要抓住境外审计的重点,针对境外审计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和策略,以达到审计目的。 1、审核企业产权、股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针对境外企业多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11月16日转发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9〕54号)规定: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驻港澳机构,应以该驻港澳机构的名义在当地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注册登记,确需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境内投资单位应慎重选择产权代表,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统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委托。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按港澳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法律手续的同境外企业审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时,还必须办理具有按港澳地区的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或其他必要的手续,这些产权证明法律文件均须按规定在港澳地区交纳印花税。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上述法律文件的正本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同时将文件副本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查。审计时应逐项审查契约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审查产权、股权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上述手续,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 2、审核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检查境外企业是否按照所在地的特点和国内主管部门以及母公司的要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办法,财务主管和出纳是否由国内派出人员担任,境外企业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是否全部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是否按要求定期向国内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3、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由于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一直没有纳入国内投资主体的财务核算体系中,故境外国有资产的“家底”不明。因此,进点后要进行一系列清产核资:清点固定资产、盘点流动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检查往来账的真实性,有无潜在的呆坏账与异常现象;境外企业在国内外的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经济效益如何,投资回报如何?以个人名义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注册登记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产权代表人的委托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