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1229 【实施日期】 19990701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章名】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 第十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 |
